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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一个日本出口商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按CFR条件成交。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一家香港二船东租了一条船装运这批钢材。结果该船在运输途中加油时被船东的债权人扣押,最后由法院将船拍卖还债,船公司倒闭。这样一来,这批钢材滞留在中途港仓库。进口商得知情况后,向出口商施压,让他完成货运责任,把货物运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没有办法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笔运费,另外租了一条船把货运到目的港。但事后出口商觉得很窝囊(付了两次运费)就起诉二船东,指控他收了运费,但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二船东反驳说出口商是多此一举,他根本没有义务再去租船把货物送到目的港。本案中,出口商到底有没有义务再去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呢?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风险于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其中包括运输途中船东倒闭的风险。因为这是卖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而且是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之后发生的,所以,卖方确实没有义务再次派船去运输货物。当然,如果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已经知道承运人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仍然为了个人私利,与之订立运输合同,那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免除责任。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是否有义务了解承运人的资信情况呢?    在CFR条件下,卖方实际上是代买方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事项,但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负责运输的承运人的资信如何,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运费报价最低,但信誉不佳的承运人来运输货物,就给买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遇到 "黑船",情况更糟。但能否因此要求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为承运人的资信承担担保义务呢?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一般来讲是不合适的,因为对卖方要增加额外的风险,所以卖方通常不会接受。但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派的卖方,他也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运输事项,否则,只贪图眼前利益,损人利己,丧失了信誉,就会丢掉客户,到头来损失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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