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 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 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 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 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 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 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 万元由李 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 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 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 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 分)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四个方面:
(1)李梅对李天志.朱兰的财产继承问题;(2)李天志.朱兰两人与债权人信用社等人的债务清偿问题;(3)监护人 的设定问题;(4)李梅的行为能力问题。
2.依民法规定,本案应作如下处理:
(1)李天志.朱兰遗留的遗产共有 2000 元存款.房屋和家庭生活用品,应由作为惟一的继承人李梅继承。李梅为未成 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故应为其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2)在为李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后,剩余遗产应用于清偿信用社.张海.邻村人.刘江等人的债务。由于这些债 权均没有担保,故应平等受偿。且债务清偿以剩余遗产为限,未清偿部分李梅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3)关于李梅的监护问题,如果李天容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村委会同意,其可为李梅的监护人。如果不能征得李天 容的同意,则应由村委会作为李梅的监护
(4)该协议对李梅没有拘束力。因为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年龄和智力,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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