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 题库

【简答题】

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因此,作为卖方的河南开封A公司要承担以下损失和风险:(1)自己负担货物被焚的全部损失;(2)按合同规定承担由于延期交货而对韩国XX公司的赔偿。据悉,河南开封处于我国内陆铁路交通干线上,货物运输十分方便,如果采用FCA术语,将货物在就近铁路站交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青岛港装船,则不仅可以节省长途运输的费用,而且可以避免长途运输途中及港口存仓的意外及风险。本案中,如果采用FCA术语,则货物在当地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存仓失火造成的货物被毁的损失就由买方负担。

相关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