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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11年11月22日甲房地产公司就一住宅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乙建筑公司与其他5家建筑公司共同参加了投标。结果由乙建筑公司中标。2011年12月14日,甲房地产公司就该项工程建设向乙建筑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其中载明:工程建筑面积为90000m2,中标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要求于12月25日签订工程合同,12月28日开工。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乙建筑公司按甲房地产公司的要求提出,为抓紧工期,应该先做好施工准备,后签订工程合同。甲房地产公司同意了该意见。 随后乙建筑公司进入了施工现场,配合甲房地产公司在12月28日举行了项目的开工仪式。 但工程开工后,双方就因为对合同内容的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了争议,故没有正式签订合同。甲房地产公司要求乙建筑公司将工程中的一个专项工程分包给自己信赖的丙公司,而乙建筑公司以招标文件没有要求必须分包而拒绝。2012年3月1日,甲房地产公司明确函告乙建筑公司:将“另行落实施工队伍。”乙建筑公司将其诉至工程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乙建筑公司指出,甲房地产公司既已发出中标通知书,就表明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要约已经承诺,签订合同是甲房地产公司的法定义务。因此,乙建筑公司要求甲房地产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96万元损失。但甲房地产公司辩称:虽然已发了中标通知书,但这个文件并无合同效力,且双方的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双方还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甲房地产公司有权另行确定合同相对人。
问题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双方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
理由:投标的内容具体明确,因为投标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再加上投标文件的内容,可以确定合同的全部内容,因此,投标行为将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同时,投标人表明一旦中标,将受投标文件约束,表现为中标后将按照投标文件订立合同,且往往以投标保证金作为保证,因此也符合“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一条件。
2.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
由于投标人投标的过程为要约,那么招标人在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确定某一投标人为中标人之后,向其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即为对投标人要约的承诺。因为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招标人接受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即中标通知书是受要约人(招标人)同意要约(投标文件)的意思表示。而投标文件又意味着对招标文件的接受,两者的内容构成了明确具体的合同内容。
3.由于没有订立合同,双方都有一定损失。一般情况下,承包人(乙建筑公司)应当自己完成发包的全部工作内容,承包的内容进行分包则为特殊情况;况且,我国立法并不鼓励发包人(甲房地产公司)指定分包。因此,不进行分包是一般的理解。甲房地产公司拒绝签订合同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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