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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参考答案

根据《Incoterms®2010》,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进口商B公司未按期到港接货,按照惯例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另一方面,按照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由于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货物品质是完好的,因此,可确定大豆生虫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综上所述,进口商B公司的索赔是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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