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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99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如你作为仲裁员,如何裁决此案呢?

参考答案

    仲裁机构经过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中因卖方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如果现在裁决此案,仍然裁决卖方承担责任。理由是:无论《Incoterms®2010》对CFR术语解释的区别在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上”,还是之前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规定在“装运港船舷”,这不影响对本案的裁决。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货物未清楚地划分为本合同项下。《Incoterms®2010》B7规定,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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