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甲为一住宅小区的开发商,其在楼盘尚未竣工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前,即开始向社会公众进行预售。
张某有一学龄前孙子,因受甲售楼广告的影响,对正在预售的楼盘的儿童乐园、游泳池、篮球场等公共设施非常感兴趣,看中了一套面积为140平方米的商品房。虽然该商品房的价格明显高于周围楼盘,但张某认为该小区的设施对其孙子成长十分有利,故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购买了该商品房。
该商品房交房时,张某发现该小区并没有售楼广告所宣传的儿童乐园、游泳池、篮球场等公共设施,随即与甲交涉,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但甲认为广告只是要约邀请,难免有夸张和虚幻之处,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此后不久,张又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只有135平方米,当即要求退房,也遭甲拒绝。张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查,在张某向法院起诉前,甲已取得该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有关部门还查明,在张某签订此购房合同后、办理产权证前,甲又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此商品房卖与李某。
2010年4月,张某将上述房屋出租给王某,并与之签订了为期2年的租赁合同。
2010年8月,张某又将上述商品房出卖给陈某。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与甲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如张某与甲的售楼合同解除了,则贷款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3)张某因小区没有售楼广告所宣传的儿童乐园、游泳池、篮球场等公共设施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4)张某因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只有135平方米而要求退房,能不能得到法律支持?为什么?
(5)甲将一套商品房卖给了两个消费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6)张某将上述房子出卖给陈某时,其与李某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7)张某出售上述房子时,作为承租人的李某享有什么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