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熟悉下列题目背景资料)X公司系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协议、章程的规定,其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缴足。其中,甲公司出资21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70%,出资方式为:甲公司拥有的a机器设备10台,计1800万元,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计300万元;乙公司出资9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额的30%,出资方式为货币。
甲公司于2009年2月27日投入a机器设备10台,办妥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1800万元;同日,甲公司投入有效期限尚余8年的b专利权1项,办妥了交接手续,X公司全体股东确认的价值为300万元。
乙公司于2009年2月21日和23日分别缴存中国银行××市营业部人民币账户(账号4518090016891)500万元和400万元。
ABC会计师事务所的A和B注册会计师负责执行该项验资业务,在按规定实施了所有审验程序后,于2009年3月2日完成审验工作,并于2009年3月4日签发了下列验资报告:
验 资 报 告
X公司(筹)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筹)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申请设立登记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筹)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贵公司(筹)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由甲公司和乙公司于2009年2月28日之前缴足。经我们审验,截至2009年2月28日止,贵公司(筹)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000万元。各股东以货币出资900万元,实物出资1800万元,知识产权出资300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筹)申请设立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将其视为对贵公司(筹)验资报告日报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
1. 验资事项说明(略)
2.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ABC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A (签名并盖章)(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B (签名并盖章)
中国·北京市附件1:(略)
附件2: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
被审验单位名称:X有限责任公司(筹) 截至2009年2月28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际出资情况 |
金额 | 出资比例 | 货币 | 实物 | 无形资产 | 净资产 | 其他 | 合计 |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
金额 | 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
甲公司 | 2100 | 70% | | | | | | | | |
乙公司 | 900 | 30% | | | | | | | | |
合 计 | 3000 | 100% | | | | | | | | |
要求:
(1)针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出资形式续填“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针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出资形式,注册会计师对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应当实施怎样的审验程序?
(3)请指出上述验资报告中的不妥之处,并予以更正。
(4)请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要增加的说明段事项。
(5)请指出注册会计师可能在哪些情况下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验资约定。
参考答案
要求(1):
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被审验单位名称:X有限责任公司(筹) 截至2009年2月28日 货币单位:人民币万元
股东名称 | 认缴注册资本 | 实际出资情况 |
金额 | 出资比例 | 货币 | 实物 | 无形资产 | 净资产 | 其他 | 合计 | 其中:实缴注册资本 |
金额 | 占注册资本总额比例 |
甲公司 | 2100 | 70% | | 1800 | 300 | | | 2100 | 2100 | 70% |
乙公司 | 900 | 30% | 900 | | | | | 900 | 900 | 30% |
合 计 | 3000 | 100% | 900 | 1800 | 300 | | | 3000 | 3000 | 100% |
要求(2):
(1)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在检查被审验单位开户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及银行询证函回函等的基础上,审验出资者的实际出资金额,并关注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还应当检查证券公司承销协议、募股清单和股票发行费用清单等。
(2)以实物出资的,应当观察、检查实物,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实物出资的价值。
(3)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应当审验其权属转移情况,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审验其价值。如果被审验单位是外商投资企业,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审验无形资产出资的价值。
要求(3):
对上述验资报告中存在的不妥之处,指出并更正如下:
(1)收件人不妥,应为“X有限责任公司(筹)”。
(2)范围段中对出资者及被审验单位的责任的说明不完整,应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筹)的责任。”。
(3)范围段中注册会计师的审验依据不妥,应为“《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
(4)意见段中关于被审验单位实际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数人民币“3000万元”不妥,应为“人民币叁千万元”。
(5)验资报告日期遗漏,应为“二○○九年三月二日”。
要求(4):验资报告的说明段除要说明验资报告的用途和使用责任外还应当说明的其他重要事项包括:
(1)注册会计师与被审验单位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存在的异议。如果在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确认方面与被审验单位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清晰地反映有关事项及其差异和理由。
(2)已设立公司尚未对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做出相关会计处理。
(3)被审验单位由于严重亏损而导致增加注册资本前的净资产小于实收资本。
(4)验资截止日至验资报告日期间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影响审验结论的重大事项。
(5)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前期出资不实的情况以及明显的抽逃出资迹象。
要求(5):拒绝出具验资报告并解除业务约定的情形
(1)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的。
(2)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的审验程序不予合作,甚至阻挠审验的。
(3)被审验单位或出资者坚持要求注册会计师作不实证明的。
(4)出资者投入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资产的价值难以确定。
(5)被审验单位及其出资者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进行资产评估或价值鉴定、办理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
(6)被审验单位减少注册资本或合并、分立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债务清偿或提供债务担保。
(7)外汇管理部门在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中注明附送文件存在虚假、违规等情况。
(8)出资者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9)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0)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