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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本案中对于直达运输和防高温问题,虽然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交易双方来往的函电中,买方已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卖方也回电表示可以照办。这就说明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合意,对合同条款作了增添,卖方应该照办。后来卖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装运,而在高温天气下在中途港转船,导致了买方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 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 (Cargo 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CIF合同的卖方忽视了上述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并引发贸易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一笔交易中,卖方按CIF条件出口一批冻虾。卖方租用的船只的冷藏设备失灵,装船时就在装虾的船舱内放人许多大冰块。结果船到目的港时,许多虾已经变质,无法食用。在类似案例中,只要卖方租船订舱时已知道所租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的情况,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上例中,双方买卖的不是冻虾,而是普通食品,合同中未规定必须冷藏运输,但买方来函要求用冷藏集装箱运输。卖方在租船时未能办到,应及时向对方作出解释,而无须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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