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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002年9月,A、B、c、D四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亿元。2006年1月,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依法变更为乙股份有限公司并上市。2006年6月,中国证监会在对乙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以下情况:
(1)甲公司全体股东作为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甲公司的资产以及债权债务全部由乙公司承继(截至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的净资产为人民币1.8亿元),乙公司的实收股份总额为2亿元。
(2)乙公司的监事会共有11人,其中职工代表3人,均是通过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3)乙公司的董事刘某拥有该公司200万元的股份,2006年2月,刘某已转让其股份中的40万股,第二年,刘某欲再次转让其股份50万股。
公司财务总监王某拥有该公司1000股,当年一次转让了其所持有的500股该公司的股票。
(4)2006年2月28日,乙公司为奖励本公司职工的辛勤工作,特采取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法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乙公司现有的股份总数为20000万股,乙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1500万股的股份用于奖励本公司职工,同时,收购股份的资金系从公司的税前利润中支出的,且拟于2007年3月3日,将该股份转让给公司职工。
(5)2006年4月,乙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的2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乙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其中包括A企业所持的6000万股。A企业未参与表决,其他股东的赞成票为5000万股,反对票为4000万股。
(6)2006年6月,乙公司拟为丙公司1.5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数额达到乙公司资产总额的35%。乙公司股东大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的表决权总数为15000万股,赞成票为9000万股,反对票为6000万股。
(7)连续90日以上持有甲公司股份18万股的股东李某,认为该公司董事王某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于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6月18日,李某还未收到监事会的答复,遂以公司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8)为甲公司出具2005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06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甲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E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丁某认为A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06年3月15日购买了A公司股票1万股。
(9)公司章程规定,凡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讨论决定。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是一软件公司,乙公司董事李某为其出资人之一。丁公司于2007年1月新研发一高科技软件,但缺少3000万元生产资金。遂于乙公司洽谈,希望乙公司投资3000万元用于生产此软件。2007年2月10日,乙公司董事会直接就投资生产软件项目事宜进行讨论表决。全体董事均出席董事会并参与表决。在表决时,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赵某等其余8名董事均表决同意。随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双双就投资数额、利润分配等事项作了约定。3月1日,乙公司即按约定投资3000万元用于此软件生产项目。2007年8月,软件产品投入市场,但由于产品性能不佳,销售状况很差,乙公司因此软件投资项目而损失重大。
(10)乙公司董事会提名E某和G某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E某直接持有乙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G某为具有4年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上述独立董事提案由出席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10800万股(占乙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18000万股的60%)的全数同意通过。
(11)公司监事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主要资产已被冻结。
(12)乙公司所属子公司伪造进出口凭证,虚报进出口经营业绩,累计虚增经营额84640万元,占公司营业额的90%,虚增利润15600万元,占公司利润总额的85%,严重损害了股东和其他人的利益。该行为的直接责任人为A某和B某(A某为会计人员,B某为非会计人员;二者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为乙公司出具年度审计报告的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c某和D某严重不负责任,未进行必要的审计程序,也未认真审核相关会计凭证的真伪,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尽管属于过失,但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要求: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述内容,张某认为其股东人数不足五人,因此股份有公司的设立无效,张某的说法是否正确?公司的股份总额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述内容,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多长时间要召开一次监事会?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述内容,刘某、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述内容,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述内容,指出乙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A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述内容,指出乙公司股东大会能否通过为丙企业的担保事项?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述内容,李某起诉行为有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8)根据本题要点(8)所述内容,陈某、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9)董事李某是否有权对乙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董事陈某是否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说明理由。
(10)根据上述要点(10)提示内容,E某和G某是否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并分别说明理由。
(11)根据上述要点(1 1)提示内容,说明乙公司是否应履行法定义务?
(12)根据上述要点(12)提示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A某和B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c某和D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

(1)张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本题中的发起人为四人,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的股份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本题中的实收股本总额2亿元则高过了公司净资产的1.8亿元。
(2)乙公司的监事会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职工代表,且其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3)刘某作为乙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5%。2006年2月,刘某的转让股份行为有效,但这时刘某持有的股份只剩下160万股,那么,在第二年,其转让的股份则不得超过160×25%=40万股。所以,再次转让50万股超过了法定限额40万股,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财务总监王某转让股份行为有效。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限制。所以财务总监王某当年一次转让了其所持有的500股该公司的股票的行为合法。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第一,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奖励给本公司职工的,其收购的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而本题中乙公司则超出了这一数额。第二,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而不是税前利润。第三,公司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而按照本题中的时间(2006年2月28日一2007年3月3日),已经超过一年。
(5)乙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9000万股)的半数以上通过。
(6)乙公司股东大会不能通过该担保事项。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根据法律规定,李某起诉董事王某的行为有以下不合法之处:第一,本题中,李某连续持有股份仅为九十日(法律规定为180日),不合法,另外,李某持有的股份仅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9%(18/20000=0.09%),不足1%(法律规定为1%),所以,李某不具备资格。第二,李某向监事会求助,2006年5月20日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请求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到2006年6月18日,时间间隔尚未达到法定的三十日,就自行起诉是不合法的。第三,李某应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8)陈某买卖乙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丁某买卖甲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丁某为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乙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9)董事李某无权对乙公司投资生产软件项目决议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本题中,乙公司董事李某是丁公司的出资人之一,因此在乙公司对丁公司的投资项目表决时,李某应该予以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董事陈某不应就投资软件项目的损失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本题中,董事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也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因此陈某对此投资项目所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0)E某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法律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E某虽直接持有乙公司流通股股票10万股,但仅为乙公司发行股份的0.056%,不到1%;另外,独立董事须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且属于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半数以上即可通过,因此,持60%表决权的股份数通过,应属有效表决。而G某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因为担任独立董事应符合的条件之一是要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而G某虽然是从事会计专业研究和实务工作经历的专家,但  不到法律规定的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的要求,因此,不符合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11)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如果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A某与B某的行为,依据《会计法》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5000元It2 1-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A某,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是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对丙会计师事务所和其注册会计师c某与D某,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属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会计师事务所处以罚金,对c某与D某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吊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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