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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类涉外经济法

简答题 论述外资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  8-254/255 查看答案
简答题 中国A公司和国外B公司于2002年10月22日签订了合资经营餐饮有限公司合同,决定成立一家餐饮公司。合营合同规定:合营公司的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A公司以房产作价人民币40万元投入,占注册资本的20%,B公司折合人民币160万元的美元现金以及设备投入,占注册资本 的80%;合营餐厅的营业面积为1000平方米,合营期限为10年。B公司分两期缴付出资。第一期缴付20万元,10个月后缴付剩余的140万元。中方委 派两人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外方则委派一人担任总经理。上述合营合同以及章程于2002年12月15日经政府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2月 30日向合营企业公司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营公司正式成立。为了尽快使得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走上正轨,董事会一致决定聘请在另外一家餐饮有限公司担 任经理的Smith先生担任本公司的副总经理。2004年6月,B公司由于母公司的资金周转不灵,决定部分转让其出资额。经过考察,B公司决定将其出资额 的50%转让给其国内的C公司。两公司于2004年7月签订了转让合同。
问:(1)什么是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4-110
(2)A公司和B公司签订的合营企业合同中有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 4-113
(3)新成立的合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有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  4-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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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下列哪些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4-114 查看答案
多选题 根据择优引进的方针,我国在引进技术时必须考虑引进技术的经济性、先进性和实用性,以下对其理解正确的是(    )6-200 查看答案
多选题 设立独资银行或独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8-246 查看答案
多选题 税率是税法的核心要素,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9-310 查看答案
多选题 以下哪些是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12 查看答案
简答题 补贴2-62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对外贸易秩序2-50 查看答案
简答题 许可证合同6-198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税收管辖权9-313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含义及法律特征。4-121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简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主要内容。6-174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和征税范围。9-326 查看答案
简答题 试述我国海关的体制、职责和职权。7-207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深圳某公司与韩国某株式会社之间签订了购销甲苯的合同,合同中包含了有关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的条款。1996年6月,该韩国株式会社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深圳公司提出了A仲裁员回避的申请。理由是A仲裁员与韩国株式会社的仲裁代理人曾是师生关系。仲裁委员会经审查后认为,A仲裁员只是在该仲裁代理人大学本科期间给其上过课,无证据表明存在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利害关系,深圳公司对A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怀疑的理由不充分,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1997年8月,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1997年11月,深圳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请问:
(1)仲裁员在何种条件下要回避?10-372
(2)当事人应当在何时提出仲裁员回避的申请?10-372
(3)仲裁委员会作出的A仲裁员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10-372
(4)可以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有哪些?10-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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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 涉外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    )1-12 查看答案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涉外直接投资的形式有(    )3-83 查看答案
多选题 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实用性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6-181 查看答案
多选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    )8-244 查看答案
多选题 下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9-329 查看答案
简答题 保障措施2-68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外资企业4-127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工业产权6-169 查看答案
简答题 财产税9-359 查看答案
简答题 间接投资有哪些形式?3-82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简述涉外租赁的法律特征。5-153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简述司法协助的概念和内容。10-385 查看答案
简答题 论涉外经济法的原则。1-15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原告:江苏省某轻纺公司(以下简称“轻纺公司”)
被告:(香港)裕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亿公司”)
2007年5月5日,原告轻纺公司与被告裕亿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由裕亿公司销售普通旧电机5000吨给轻纺公司,每吨348.9美元,总价174.45万美元。合同第8条明确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货物到港后,经商检部门查明:“本批货物主要为各类废结构件、废钢管、废齿轮箱、废元钢等”。
轻纺公司遂以裕亿公司侵权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裕亿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称,双方已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受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因欺诈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原告轻纺公司和被告裕亿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进行欺诈,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围,构成了侵权。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已非合同权利义务的争议,而是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轻纺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而不受双方所订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法院最后裁定:驳回裕亿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问题:
(1)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什么内容?有什么作用?10-369
(2)若本案的合同出现变更、终止或无效,对仲裁协议有影响吗?为什么?10-370
(3)若本案货物符合合同规定,但在交货过程中出现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提起管辖权异议,法院将如何处理?10-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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