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库 题库
🏠 天天查询 > 题库 >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

简答题 2003年11月,电镀厂(位于A市甲区)与机械厂(位于B市乙区)签订一份加工合同,合同约定:机械厂提供原材料由电镀厂为其加工电镀配件,加工行为地在A市甲区,机械厂支付加工费。2004年3月,机械厂被设备厂(位于B市丙区)吞并,更名为器械公司(位于B市丙区)。器械公司拒绝支付加工费60万元。结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2004年9月,电镀厂准备向法院起诉。起诉前,获知器械公司正在非法转移其财产。此时,电镀厂可以向法院提出何种申请?应向哪个法院提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申请?
(2)2004年10月6日,电镀厂向B市丙区法院起诉要求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60万元。B市丙区法院受理案件后,电镀厂又向A市甲区法院提起诉讼。A市甲区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起诉?为什么?
(3)在第(2)问的诉讼中,如果器械公司提出,合同系机械厂在合并前与电镀厂签定的,现该厂已注销,机械厂的债务与本公司无关,不应将本公司作为被告。器械公司的这一意见是否正确的?为什么?
(4)对于第(2)问的诉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责令器械公司支付加工费。器械公司不服上诉,并提出电镀厂加工的配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电镀厂赔偿自己的原材料损失35万元。二审法院如何处理这一请求?为什么?
(5)据查,A市丁区贸易公司拖欠器械公司设备款50万元,虽然逾期未付,但器械公司从未向其主张权利。如果电镀厂得知器械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可否直接以贸易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6)假设B市丙区法院受理电镀厂提起的第(2)问的诉讼后,电镀厂又向B市丙区法院提起第(5)问中的诉讼,B市丙区法院如何处理?
(7)基于第(2)问的诉讼,如果电镀厂获得责令器械公司支付60万元加工费的生效判决后,在执行程序程序中发现器械公司无力偿还加工费,但对贸易公司享有50万元的到期债权。此时,如何实现电镀厂的权利?
查看答案
简答题 2003年8月 ,孙某因腹部疼痛到甲医院住院治疗,甲医院为其进行了阑尾切除手术,手术很顺利,伤口愈合也很好。但孙某出院后不到1个月,就开始经常感觉腹部疼痛。2004月7月,经乙医院诊断,其腹腔内存有手术用的纱布。孙某认为自己从未在任何医院做过其他腹部手术,这块纱布肯定是甲医院手术过程中遗留的,于是要求甲医院承担其物质损失3万元。而医院坚持认为,手术是正常的,有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有病历和手术清单作证,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因此拒绝赔偿。孙某向A区法院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其物质损失3万元。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A区法院认为甲医院已提供孙某在手术单上的签字、病历和手术清单作为证据,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无过错;而孙某虽然提供了一些2003年9月以后在几家医院诊断、治疗等所支出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的有关单据,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能够证明该纱布是甲医院手术过程遗留在腹腔内的证据,故判决驳回孙某的赔偿请求。孙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应当由甲医院证明纱布遗留在腹腔内不是医院的责任,而医院并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故认为A区法院判决驳回孙某诉讼请求的处理是不当的,改判甲医院赔偿孙某物质与精神损失共计3万元。
请运用民事诉讼理论对该案件的一审与二审处理进行分析。
查看答案
简答题 2005年1月,长城公司与中坤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中坤开发公司将其开发、并由新月物业公司管理的位于A市甲区的凯跃大厦18层的1809室(总面积300平方米)租赁给长城公司,为此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合同签定后,长城公司依约定交付的半年的租金后,中坤开发公司将承租房屋交付长城公司使用。长城公司进驻承租房屋后不久,其大部分员工即感觉房屋内存在一种极其难闻的刺鼻味道,而且部分员工出现严重的头晕、呼吸道疾病,为此长城公司为其员工支付了大量的医疗费。长城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交涉,新月物业公司进行了一定除异味处理,长城公司为此又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但是,经过处理后不久,长城公司承租房屋内的异味仍然存在。长城公司聘请专业机构对承租房屋内的空气进行检验,结果证明承租房屋内空气中的氨气与苯超标,不适合工作。
2005年5月,长城公司以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为共同被告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提供不合格房屋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90万元。甲区法院受理案件后要求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不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因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判决两者连带赔偿给长城公司造成的损失90万元。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A市中级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成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中坤开发公司与新月物业公司以二审审判长张某应回避未回避为由向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张某的确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判决撤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级法院重审。在重审开庭前,中坤开发公司提出其在纠纷发生后,在与长城公司交涉过程中,双方曾以传真形式达成由A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该争议的协议,并向法院提交了由双方分别签字的往来仲裁协议的传真件。市中级法院据此裁定驳回了长城公司的起诉。
请分析本案处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错误并说明理由。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案情:甲与乙分别出资60万元和240万元共同设立新雨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雨公司),由乙任执行董事并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甲任监事。乙同时为其个人投资的东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总经理,该公司欠白云公司货款50万元未还。乙与白云公司达成协议约定:若3个月后仍不能还款,乙将其在新雨公司的股权转让20%给白云公司,并表示愿就此设质。届期,东风公司未还款,白云公司请求乙履行协议,乙以“此事尚未与股东甲商量”为由搪塞,白云公司遂拟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东风公司需要租用仓库,乙擅自决定将新雨公司的一处房屋以低廉的价格出租给东风公司。
乙的好友丙因向某银行借款需要担保,找到乙。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向该银行出具了一份保函,允诺若到期丙不能还款则由新雨公司负责清偿,该银行接受了保函且未提出异议。
甲知悉上述情况后,向乙提议召开一次股东会以解决问题,乙以业务太忙为由迟迟未答应开会。
公司成立三年,一次红利也未分过,目前亏损严重。甲向乙提出解散公司,但乙不同意。甲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但一时未找到受让人。
问题:1.白云公司如想通过诉讼解决与东风公司之间的纠纷,应如何提出诉讼请求?
2.白云公司如想实现股权质权,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3.针对乙将新雨公司的房屋低价出租给东风公司的行为,甲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措施?
4.乙以新雨公司的名义单方向某银行出具的保函的性质和效力如何?为什么?
5.针对乙不同意解散公司和甲退出公司又找不到受让人的情况,甲可采取什么法律对策?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案情: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6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丁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05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 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其持有的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上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06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负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5.B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6.各债权人若在破产程序中得不到完全清偿,还可以向谁追索?他们各自应承担什么责任?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案情:国有企业川南商业大楼于1998年拟定改制计划:将资产评估后作价150万元出售,其中105万元出售给管理层人员(共4人),45万元出售给其余45名职工,将企业改制为川南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该改制计划于同年12月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原管理层人员宋某认购45万元,李某、王某、周某各认购20万元,其余职工各认购1万元。公司成立后,分别向各认购人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宋某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王某为公司董事,周某任监事会主席兼财务负责人。
2001年,公司召开董事会,决定将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周某列席了董事会,并表示同意。会后,董事会下发文件称:本次增资计划经具有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可以实施。同年4月,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300万元。增加部分的注册资本除少数职工认购了30万元外,其余120万元由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平均认购,此次增资进行了工商登记。同年10月,王某与其妻蓝某协议离婚,蓝某要求王某补偿25万元。王某遂将其所持股权的50%根据协议抵偿给蓝某,董事会批准了该协议。
2003年5月,川南公司因涉嫌偷税被立案侦查。侦查发现:除王某外,宋某、周某、李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获得的股权均是挪用原川南商业大楼的资金购买,且2001年公司增资时,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四人均未实际出资,而是以公司新建办公楼评估后资产作为增资资本,并分别记于个人名下。同时查明,偷税事项未经过股东会讨论,而是董事会为了公司利益在征得周某同意后决定实施的。后法院判决该公司偷税罪成立,判处公司罚金140万元,宋某等亦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
问题:1.宋某、周某、李某、王某在1998年改制时所取得的股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川南公司的管理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是否合法?为什么?
3.川南公司董事会的增资决议和公司的增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蓝某可否根据补偿协议获得王某所持股权的50%?为什么?
5.川南公司因被判处罚金所造成的140万元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案情: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性质的饮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其中甲、乙各以货币60万元出资;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以其专利技术出资,作价50万元;戊以劳务出资,经全体出资人同意作价1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公司的监事。
饮料公司成立后经营一直不景气,已欠A银行贷款100万元未还。经股东会决议,决定把饮料公司惟一盈利的保健品车间分出去,另成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保健品厂。后饮料公司增资扩股,乙将其股份转让给大北公司。1年后,保健品厂也出现严重亏损,资不抵债,其中欠B公司货款达400万元。
问题:1.饮料公司组建过程中,各股东的出资是否存在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之处?为什么?
2.饮料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3.饮料公司设立保健品厂的行为在公司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设立后,饮料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应如何承担?
4.乙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则?
5.A银行如起诉追讨饮料公司所欠的100万元贷款,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6.B公司除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追讨保健品厂的欠债外,还可以采取什么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某高校A、国有企业B和集体企业C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其中,A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5万元;B以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C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C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请问: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C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向什么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交哪些文件或材料?
5.A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