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 无因管理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诉讼时效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缔约过失责任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驰名商标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提存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法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要约失效?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89 条中 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 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李天志与妻子朱兰、女儿李梅(11 周岁)一家三口住在贫困山村。为脱贫致富,1998 年 12 月李天志分别向信用社和复 员军人张海借款 1 万元,写下欠条 1 万元,共计 3 万元,购买邻村一台旧卡车开始货运业务。1999 年 1 月,在尚未办理各 项车辆运输保险的情况下,李天志冒着下雪天,山路十分滑的危险为村民刘江运货进城,不幸坠入山谷,车毁货损人亡。朱 兰得知后,痛不欲生,当晚上吊自杀,留下孤儿李梅。村委会在全权处理李、朱丧事并清查其财产债务后,会同乡民政干部 组织召开了一个特别会议,参加人有村委会和乡民政干部、邻村村长、信用社负责人、刘江、张海、李梅和李梅的堂叔李天 容。会议形成了一个书面协议,内容是:(1)朱兰名下存折 2000 元清偿刘江的货损;(2)瓦房 1 间及农具、家庭生活用 品约价值 1 万元由张海负责处理,折抵其借款 1 万元;(3)丧葬费 1000 元由村承担;(4)欠信用社和邻村的 2 万元由李 梅在年满 18 周岁以后 5 年内还清,但不计利息;(5)李梅今后由其堂叔李天容抚养。参会人员分别签字盖章,李梅也签字 同意并加按手印。但李天容虽同意抚养李梅,却提出自己家境过于贫困,难以保证李梅的学习和生活,建议在财产上有所照 顾。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协议涉及哪些方面的法律问题?(8 分) (2)你认为本案依法应如何处理?(4 分)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物权法定主义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隐私权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同时履行抗辩权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防御商标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代位继承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简述法人的成立条件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保证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试论一般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试评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符合立法原意和民法理论。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1995 年 6 月 ,A 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 B 市办事的某个体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 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张某到 B 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 到王某手中。同年 7 月 2 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 B 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 订了供应 300 吨玉米的合同。7 月 4 日,加工厂按合同约定将 30 万元定金汇入 A 市工商银行张某指定的帐户。后因种种原因,张某组织货源不成,致合同无法履行。加工厂便找到刘某,要求食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刘某以该合同不是本公司人员 所签,且定金未汇入本公司帐户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双方争执不下,加工厂诉至法院。 请回答: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试作简要分析。 2.食品公司是否应对张某的签约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抵销与提存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赠与与遗赠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隐私权与名誉权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某商店开展促销活动,部分商品打折销售,并在醒目处贴出“打折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试运用民法原理并结合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该告示加以评析。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 定。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30 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 查看答案 |
简答题 | 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 2998 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 2998 元标为 1998 元。某日,顾客 A 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 3000 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 1998 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 , 才发现每部少收了 1000 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 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 称,自己买回两部相机是付了钱的,买 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 2600 元卖给了同事 B,还要看 B 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 A 所指找到 B,B 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 A、B 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 试分析: (1)商店与 A 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2)商店对 A、B 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
查看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