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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类国际经济与贸易

简答题 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家日本进口商和一家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双方莫衷一是,僵持不下。你认为应该由谁承担货损责任呢?  查看答案
简答题 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卖方A与英国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199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如你作为仲裁员,如何裁决此案呢? 查看答案
简答题     美国T食品加工公司于2011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遂提出上诉。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件?               查看答案
简答题 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呢?    查看答案
简答题 一个日本出口商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按CFR条件成交。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一家香港二船东租了一条船装运这批钢材。结果该船在运输途中加油时被船东的债权人扣押,最后由法院将船拍卖还债,船公司倒闭。这样一来,这批钢材滞留在中途港仓库。进口商得知情况后,向出口商施压,让他完成货运责任,把货物运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没有办法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笔运费,另外租了一条船把货运到目的港。但事后出口商觉得很窝囊(付了两次运费)就起诉二船东,指控他收了运费,但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二船东反驳说出口商是多此一举,他根本没有义务再去租船把货物送到目的港。本案中,出口商到底有没有义务再去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呢?      查看答案
简答题 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查看答案
简答题     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 (以下简称 “A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 (以下简称“C厂”)验货。6月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6月12日B公司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方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公司当即与C厂联系, C厂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问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公司方负责。B公司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方自己承担。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公司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公司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查看答案